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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平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平,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7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贾志民,陕西省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平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兆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平及其指定辩护人贾志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4日被告人田X平与被害人XXX到临渭区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调解未果后,双方先后离开法院,田X平在法院门口等候XXX说事,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继而厮打,田X平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XXX捅伤,带其儿子乘出租车逃离现场,致XXX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田X平于2009年7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XXX的死因鉴定书及被告人田X平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田X平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田X平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述属实,未作辩解。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X平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4日,被告人田X平与被害人XXX因离婚纠纷,经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调解未果,双方先后离开,被告人田X平在法院大门外等候XXX说事,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被告人田X平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在XXX身上乱捅数刀后,带其儿子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XXX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09年7月19日被告人田X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XX证明,当时他在妇保院门口站着,看到法院门口人行道上一男一女打架,他就往现场走,在这过程中就看到那个女的左右'd那男的耳光,男的急了就把女的摔倒在地,用右手拳头在女的身上乱打,到跟前一看,身上到处是血,才知道是用刀捅的。男的捅完人后就往东跑,身后有一个小男孩在追,男的回过头来把小孩拉上跑到妇保院门口站牌处挡了一辆出租车往东走了。后来听旁边的人说这俩人是两口子,因离婚导致打架的。后用担架将人直接抬到妇保院急救室抢救。

2、证人XX证明,3月4日下午4点50分许,他在医院门口准备下班回家,听见对面有人吵架,他往对面一看,发现对面的临渭区法院门前的人行道上有一男一女正在吵架撕打。他和医院的救护车司机一块走到法院门前的时候,那个女的和男子还在吵骂撕打,那个男的忽然从人行道上走到绿化带与机动车道之间,从那女的背后猛的一下将女的摔倒,然后从女的背后和侧面身上从上往下快速地乱打,紧接着他听见旁边围观的人喊那男的拿刀子把人戳了,他又朝那女的看,发现那个女的侧身躺在地上不动弹,脖子上流血哩。那男的起身往东跑了,还有一个八九岁的小男孩从打架的地方朝东跑追那男子。后来他和秦明将那女的送到他们医院急诊科抢救。

3、证人XXX证明,有一天,他父亲领着他到城里的法院,他见到了他妈,他不知道大人在一起要干什么,就一个人在法院大门口玩。后来他爸妈从法院出来走到法院门前的小路上,他爸向他妈要户口本,他妈不给,用手在他爸脸上'd,两人就打开了。

4、证人XXX证明,事发以后,看见田X平坐着出租车向东走了。

5、证人XXX证明,2009年3月4日下午5点左右,在市妇幼保健院新楼载过一个男的带了一个男娃。

6、辨认笔录记载,2009年7月23日9时30分被告人田X平指认并确认了其伤害犯罪的现场位于临渭区人民法院人行道一马路(东风街)便道口处。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记载,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座北面南,门前是东西方向的东风大街。中心现场位于临渭区人民法院门前东风大街机动车道北侧路面上,该处东风大街机动车道北边沿路面上在x×80CM范围内发现有大量血迹,形成血泊,血泊路面上发现有涂抹血迹及滴落血迹。由血泊处向东x是北花池缺口。现场照片当庭出示,经被告人田X平辨认属实。

8、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公(临渭)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病理鉴定书结论为,被害人XXX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颈动脉引起大量失血而导致休克死亡。

9、被告人田X平供述,他妻子将他起诉到法院离婚,法院传唤他于2009年3月4日下午到法院,经法院调解未达成协议,下午4时左右出了法院,在法院门口的人行道上,他向妻子要户口本,这时妻子就开口大骂,同时扑上来打他,揪住他的头发,左右'd耳光。他俩当时站在一马路人行道之间的开口处,妻子一个劲骂他,他当时气坏了,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捅了她几刀。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田X平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田X平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田X平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平与被害人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纠纷,竟持刀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田X平伤害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田X平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六条一款、第五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X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闵卫红

审判员党疆霞

审判员王洪池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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