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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文民一初字第700号

原告(反诉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雪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X路X号。

负责人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公司综合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袁俊生,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郭某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河南移动通信公司安阳分公司职工,原住安阳市文峰区北门东邮电家属院。北门东邮电家属院产权属安阳市邮电局,后安阳市邮电局分立为河南移动通信公司安阳分公司与安阳市电信局,双方达成协议,北门东家属院划归安阳市电信局管理,但原告享有居住权。原告按协议居住至今。2008年按市政规划,要对争议房屋进行拆迁改造时,被告突然认为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早已终止。安阳市电信局后改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现被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收购,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系争议房屋的合法承租人。

反诉原告反诉称,根据职工住房安置协议,反诉被告分配到移动公司工作后,仍租住财产权属于反诉人的北门东邮电局家属院住房。郭某从未交付租金。2007年8月李立岗在移动公司分到现住房,但其未按规定交还争议住房。2008年8月28日搬迁公告后,郭某方搬出该租住房屋。请求反诉被告给付拖欠房租费、抢占房屋补偿费5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1999年10月27日安阳市电信局和河南移动通信公司安阳分公司关于职工家属房的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2002年3月29日河南电信安阳市分公司和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分公司职工住房安置协议,本案应为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因单位内部分房、建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被告之间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

二、驳回反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文君

审判员:晁震

审判员:薛蓉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彭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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