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盗掘古墓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初字第39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董日×、李××(均已判刑)、董新×、陈××(均另案处理),利用二个晚上在王××家责任田内盗掘古墓葬二次,分别挖出文物后由董新×卖出。李某某分赃款x元。经安阳市文物鉴定小组鉴定,该墓葬系南北朝时期的古墓葬。2006年11月下旬一天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董新×、陈××、董日×(已判刑)又到同一墓穴实施盗掘。挖出的文物销赃后李某某分赃款7700元。2006年12月初一天夜,五人再次到该墓穴盗窃,未挖出文物。

被告人李某某共参与盗掘古墓葬四起,分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董××、董××、李××等人证言,安阳市文物鉴定小组鉴定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勇

代理审判员李某峰

代理审判员王改玲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蒙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