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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xxx小学印刷厂与市xx信用社财产所有权纠纷执行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源执字第556—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漯河市xxx小学印刷厂,地址:漯河市源汇区X路。

被执行人漯河市xx信用社。

本院在执行漯河市xxx小学印刷厂诉漯河市xx信用社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漯河市xxx小学印刷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漯河市xxx小学印刷厂称,本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的(2002)源执字第556—X号民事裁定书,终止了对(2001)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属于超期执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造成异议人经济损失,请求撤销(2002)源执字第556—X号民事裁定书,恢复执行(2001)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或赔偿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院查明漯河市xxx小学印刷厂诉漯河市xx信用社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明,2002年8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的豫政办文(2002)X号文件“关于调整漯河市城市信用社处置方案”的批复中,“注明收购式撤销xx城市信用社”。本院于2009年4月7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X号《关于审理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期间相关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被撤销的城市信用社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尚未执行的,不予执行;已经开始执行的,终止执行”。经审查,本案不属于超期执行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并无不当,异议人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漯河市xxx小学印刷厂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员张伟

执行员杜丽萍

执行员李向阳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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