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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年瀍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孙某某,女。

被告:贾某某,男。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0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和睦。2002年,被告突然不知去向至今已七年。七年来,原告多次到被告原籍查找均无音讯,被告家人态度也很消极。被告离家多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贾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0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和睦,无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被告贾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关系亦较为和睦,但自2002年被告离家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晓鸿

代审判员:冀翠红

代审判员:雷海花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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