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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甲与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10-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9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X区X路X号2区X栋X单元X,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祥深,江西省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是上诉人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芸,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小明,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熊某甲不服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某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作出正确裁定。

本某在审理过程中,经本某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熊某甲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即2002年12月27日至2003年6月期间已收到被上诉人于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略)元。

二、被上诉人于某考虑到上诉人熊某甲的实际困难,同意在签收本某解书的同时一次性向上诉人熊某甲支付(略)元,上诉人熊某甲在收到该款后,不得再就本某纠纷向被上诉人提出任何法律主张。

三、本某、二审受理费共计200元,均由上诉人熊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某予以确认。

本某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健南

审判员周芹

审判员林波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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