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山东富力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乔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郾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山东富力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

委托代理人刘XX

委托代理人何XX

被告乔XX

委托代理人卢XX

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富力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莱公司)诉被告乔XX欠款纠纷一案,并于2009年7月16日由审判员程梅花独任审判,书记员陈质彬担任本案记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富力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X、何XX,被告乔XX的委托代理人卢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从2005年起购销原告建筑材料,截止2006年7月12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对帐,被告共欠原告货款x.40元,后被告陆续付款x元,另原告于2006年7月12日、7月26日、7月31日和2006年10月四次给被告发送价值x.80元的货物。2007年5月被告退货价值x.86元,被告于2007年5月18日和2007年7月23日曾两次向原告承诺所欠原告款项定于2007年底还完,但至今尚欠原告x.58元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下余欠款x.5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乔XX辩称:原、被告双方自2005年发生业务往来,截止2006年7月12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x.40元。2006年8月、10月和2007年2月被告分三次支付原告x元。2007年5月退给原告货物价值x.86元,2007年5月又付款300元,2007年11月付款x元,原告在河南郑州办事处的负责人仝西强因多次从被告处拿差旅费,少则300、500元,多时拿过1000元、2000元,最后一次付款x元时,仝西强称下余的欠款不要了,他和公司解决,所以被告仅欠原告货款x.54元。对原告称的2006年7月12日以后四次发送货物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富力莱公司经营建筑装饰材料,被告乔XX自2005年从原告处购销建筑装饰材料,2006年7月12日,双方经过对帐,被告乔XX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下欠原告货款x.40元,被告乔XX于2006年8月支付x元,2006年10月支付x元,2007年2月支付x元,2007年5月支付300元,2007年11月支付x元,2007年5月退原告货物价值x.86元,被告付原告货款及退货价值总计x.86元。原告另提供2006年7月8日一份货运单,发送货物铝塑板2张,收货人乔XX。2006年7月26日运输协议一份,收货人乔老板,运送货物铝塑板141张。7月31日运输协议一份,收货人乔XX,运送货物铝塑板26张,2006年10月27日运输协议一份,收货人乔XX,运送货物铝塑板100张。2006年10月15日运输协议一份,货物到达联系人乔XX,运送货物铝塑板860张。上述几份货运单及运输协议中收货人签字处均没有签字,原告另提供2006年7月份销售收据一本,其中票号为x的一张显示2006年7月26日乔XX提取的建筑装饰材料共141张,价值x.80元,款未付,该张票据时间有涂改,与其相连接的前一份票据为2006年7月24日。原告还提供2006年10月15日和2006年10月26日的货物销售单2份。客户名称为乔XX,原告另提供2007年4月29日乔XX退货清单2份。2007年7月23日,乔XX向原告签订一份回款计划,内容为:二00七年十月还富力莱x元,其余货款年底还完。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2005年发生业务往来,截止2006年7月12日被告乔XX共欠原告富力莱公司货款x.64元。被告于2006年8月、2006年10月、2007年2月、2007年5月、2007年11月分5次支付原告货款x元,2007年5月被告乔XX向原告退货价值x.86元属实,原、被告双方意见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2006年7月26日一份销售收据,被告已认可是其亲笔签名,且与原告提交的2006年7月26日的货物运输协议相一致,虽然票据上时间有涂改现象,但从该份票据相连号的前一份票据开具时间是2006年7月24日,且该份票据前面47张开据的时间均是2007年7月份,被告乔XX称该份票据时间是2006年6月份开具涂改成2006年7月,此笔款在2006年7月12日可能已结算过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可以认定被告乔XX收到了原告该批货物价值x.80元未付款。对于原告提供的2006年7月8日、7月31日、2006年10月15日、2006年10月27日的运输单和运输协议,因这四份协议均是原告方与货物承运方签订的,没有收货人乔XX的签字,被告乔XX又不认可收到了这几份协议上发送的货物,对原告此四份协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供的2006年10月15日和2006年10月26日的两份货物销售清单,没有被告乔XX的签字认可,虽然原告提供的乔XX退货明细单中有与上述两份销售清单中相同的货物,但不能推定被告乔XX所退货物就是2006年10月15日和2006年10月26日原告给被告乔XX发的这些货物,因这两份销售清单系原告单方书写,被告乔XX又不认可,所以对这两份销售清单中所列明的价值x元的货物,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乔XX辩称其在郑州办事处的负责人仝西强多次从其手中拿差旅费,因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认定。综上,被告乔XX共欠原告富力莱公司货款x.64元-x元-x.86元+x.80元=x.5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被告乔XX既已签订还款计划,明确表示2007年底还完货款,就应按约定履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富力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货款x.58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富力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665元,由原告山东富力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1265元,被告乔XX承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梅花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质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