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阮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光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甲,男,1974年9月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2月20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立志、胡庆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4日上午,被告人阮某甲同一村X村民阮某乙到光山县X街道找被告人之父阮某某讨要阮某乙孩子2003年被阮某某狗子咬伤的医疗费,双方因口角发生厮打,被人劝开。后阮某乙带妻子等人再次来到阮某某经营的豆腐摊前,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阮某甲用棍子将阮某乙的手打伤。经光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阮某乙左手第三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阮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阮某乙达成和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阮某乙医疗费用等损失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阮某乙陈述,证人阮某某、熊某某、阮某丙、许某某等人证言,以及法医鉴定等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骁

审判员张志勇

审判员夏惠凤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志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