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偷税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光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12月生。2008年12月1日因涉嫌犯偷税罪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8日转监视居住(略)。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偷税罪,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庆国、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7日,光山县汇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光山县第一初级中学2#教师住宅楼工程,该公司中标后将该工程交由其公司项目经理李某甲承建,并签订了工程项目经理责任书,约定项目经理为承包项目工程的经济责任人,必须依法纳税,并承担各项行政管理费用。该工程于2006年8月21日峻工,总造价x元。2007年11月19日,李某甲向光山县地方税务局纳税5000元。同年11月29日,光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李某甲所在建筑公司下发了光地税改字(2007)第X号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前办理该工程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同年12月4日,光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李某甲送达了光地税稽核(2007)第X号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限李某甲于2007年12月7日前缴纳税款合计x.50元;同年12月10日,光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又向李某甲下发光地税稽催(2007)第X号催缴税款通知书;同年12月24日,光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又向李某甲下发光地税稽处(2007)第X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但被告人李某甲以种种借口拒不纳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其亲属补缴了税款x.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梅某某的证言以及相关税务文书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诉讼过程中,积极补缴了税款,并主动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经税务机关通知其申报纳税而拒不申报,偷逃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款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偷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引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已补缴了全额税款,并主动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骁

审判员张志勇

审判员夏惠凤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陈志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