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陆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

负责人: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某。

一审被告:卢某甲。

一审被告:卢某乙。

一审被告:蒋某丙。

一审被告:蒋某丁。

上诉人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一审被告卢某甲、卢某乙、蒋某丙、蒋某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灌阳县人民法院(2009)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某某,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龚某、一审被告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卢某乙、蒋某丙、蒋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11日,被告卢某甲、卢某乙、蒋某丙、蒋某丁(又名蒋X),陆某某五人合伙在文某镇X村挖煤,以缺乏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申请借款x元。同日,与原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4年11月11日起,由原告贷款x元给五被告作为流动资金用于挖煤,还款期限至1995年11月11日,利率月息9.15‰并上浮20%,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被告用房屋4座18间作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签订的当日,五被告在原告灌阳县农业银行文某营业所支取借款x元。该笔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五被告归还了部分利息,至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x.22元(利息计至2009年3月22日,不含以后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卢某甲、卢某乙、蒋某丙、蒋某丁、陆某某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五被告贷款x元。该笔借款逾期后至今,五被告只归还了部分利息,尚欠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x.22元(利息计至2009年3月20日,以后利息另计付),应由五被告共同负责清偿。被告卢某甲辩称,该笔债务已转由其个人承担,其也自愿负责归还该笔债务,与其他四被告无关。但该笔债务的转移未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和认可,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债务已发生转移的事实。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蒋某丙、蒋某丁、陆某某辩称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也未与原告办理过任何借款手续,均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借款凭证上的签章不是自己所为。而被告卢某甲的陈述且已证实了该笔借款是五被告在1994年合伙挖煤时所借。因此,对三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五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之前的民事行为,设定用房屋4座18间作为抵押物,是五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设定的抵押关系成立、有效。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卢某甲、卢某乙、蒋某丙、蒋某丁(蒋某宣)、陆某某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借款本金x元和截止至2009年3月20日的利息x.22元(自2009年3月2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上诉人陆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贷款系上诉人及一审被告卢某甲等4人合伙挖煤所贷无事实依据,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申请过贷款,未在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印章,被上诉人也从未向上诉人催收过贷款。一审认定《抵押担保贷款合同》中的抵押物房屋4座18间的事实并不存在,上诉人不是马莲村人,在马莲村也没有房屋,没有房屋抵押。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辩称:上诉人与一审被告卢某甲等4人合伙挖煤贷款的事实,有一审被告卢某甲的确认,被上诉人提供的申请报告、《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贷款凭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收贷凭证等证据证实,上诉人作为贷款人与一审被告卢某甲等人办理了贷款事实清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被告卢某甲陈述称:上诉人陆某某并未参与本案贷款,贷款申请书上5个人的签名都是其代签的,贷款凭证上的印章也是其加盖的,抵押物不存在。本案借款属其个人行为,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被告卢某乙、蒋某丙、蒋某丁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一审判决亦未提自己的主张。

本案二审中,上诉人陆某某对一审查明的以下事实有异议:1、被告卢某甲、卢某乙、蒋某丙、蒋某丁、陆某某五人合伙在文某镇X村挖煤;2、五被告设定用房屋4座18间作抵押担保;3、经原告多次催收,五被告归还了部分利息。

经质证:1、贷款申请书贷款人签名及贷款凭证加盖贷款人的印章均系一审被告卢某甲个人行为,一审被告卢某甲与上诉人及一审被告卢某乙、蒋某丙、蒋某丁之间合伙挖煤的事实不成立;2、《抵押借款合同》贷款人没有签名,均系一审被告卢某甲加盖印章,经庭审反复询问当事人证实,设定的抵押标的物房屋4座18间并不存在;3、被上诉人提交一份1998年9月29日还息凭证,证明一审被告卢某甲截止至1998年9月29日,已向被上诉人归还利息共计8720元,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及一审被告卢某乙、蒋某丙、蒋某丁催还贷款。

一审查明的事实除上述事实有误外,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贷款债务应由谁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都应当以真诚的善意,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和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本案中,一审被告卢某甲在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如实地向被上诉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真实情况,亦没有取得上诉人陆某某及一审被告卢某乙、蒋某丙、蒋某丁的授权,其以合伙挖煤为由,擅自以上诉人及一审被告卢某乙、蒋某丙、蒋某丁为合伙人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抵押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诈性。其行为对上诉人及一审被告卢某乙、蒋某丙、蒋某丁无法律约束力。事实上,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贷款凭证、归还利息凭证有证据证实,领取贷款和归还贷款利息全部是由一审被告卢某甲所为。由此可见,从贷款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应是其个人行为。一审被告卢某甲是本案贷款的债务人,而非上诉人及一审被告卢某乙、蒋某丙、蒋某丁。被上诉人称,上诉人与一审被告卢某甲、卢某乙、蒋某丙、蒋某丁之间是合伙关系有一审被告卢某甲的确认,主张该笔贷款应由上诉人与一审被告卢某甲、卢某乙、蒋某丙、蒋某丁共同归还。但被上诉人仅凭一审被告卢某甲的相关陈述确认该事实。对此,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而一审被告卢某甲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其亦未提供与一审被告合伙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的规定,对被上诉人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在二审庭审中,一审被告卢某甲又确认《贷款合同》贷款人的手写签名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加盖的印章均系其个人所为,其表示愿意归还该借款。一审判决仅依据一审被告卢某甲陈述的贷款用途为合伙挖煤即认定上诉人及一审被告卢某乙、蒋某丙、蒋某丁为合伙贷款,从而判决上诉人及一审被告卢某乙、蒋某丙、蒋某丁共同归还被上诉人贷款有误。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的抵押物房屋4座18间的事实不存在的问题。抵押是抵押人以特定物为特定人的特定债权而作的担保。本案《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条款中笼统地载明“房屋18间抵押”,属抵押物不特定。经审查,本案借款抵押物未经被上诉人核实,上诉人及一审被告卢某甲、卢某乙、蒋某丙、蒋某丁对设定的抵押物无处分权。故被上诉人要求对设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设定的抵押关系成立不当,本院应予纠正。

综上,上诉人陆某某和一审被告卢某乙、蒋某丙、蒋某丁关于其不应承担本案借款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灌阳县人民法院(2009)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一审被告卢某甲归还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贷款本金x元及相应利息x.22元;2009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另计(利息的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刘运军

审判员高艳明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吕秀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