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又名冯X、冯某,男,汉族,1985年3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农民。2008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09年9月27日释放。201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健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

1、2009年12月的一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经事先预谋后,在甘州区X街原消防队附近,趁人不备之机,盗得马忠孝“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4600元;

2、2010年1月8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经事先预谋后,在甘州区X街联通收费大厅门口处,趁人不备之机,盗得马晓山“力帆”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及车内牛头一个、牛蹄四只,共计价值2342元;

3、2010年1月8日中午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甘州区新乐小区对面张学斌经营的“绿色航道”网吧X号包厢,乘人不备之机,盗得该包厢内的美格牌19寸黑白显像管一台,价值546元;

4、2010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经事先预谋后,携带改锥,在甘州区X街国贸大厦门前,盗得王兰肖经营的报刊亭内的现金60元及饮料等物品,共计价值290元;

5、2010年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经事先预谋后,携带改锥,在甘州区X巷,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盗得张秀红经营的“秀红”商行内的现金650元及饮料、香烟等物品,共计价值1788.80元;

6、2010年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经事先预谋后,携带改锥,在甘州区X街移动公司门口前,采取撬门拧锁的手段,盗得肖大广经营的报刊亭内的现金20元及饮料等物品,共计价值222.50元。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盗窃作案六起,总价值9789.30。

破案后,追回部分被盗物品,已领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张秀红、马晓山、马忠孝、张学斌、肖大广、王兰肖的陈述,证人彭某某、张某、杨某甲人的证言,被盗物品价格鉴定书,扣押及返还失主被盗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盗窃作案已接近数额巨大,又具有累犯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冯某某关于所盗窃的“力之星”三轮摩托车作价过高的辩护理由,经审查认为,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据严格的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利用重置价格或市场交易价格,综合成新率对该摩托车进行鉴定,其价格鉴定合法、合理,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罚金五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吕贤元

审判员李匀

代理审判员谢凝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李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