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沈民初字第351号

原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建文,(略)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被告孙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长勤,(略)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

原告魏某某诉称,2008年9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孙某甲辩称,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原告须退还9900元彩礼。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0月1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原告魏某某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另查明,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孙某甲在结婚前,被告给予原告彩礼9900元,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孙某甲自愿离婚。

二、原告魏某某三日内一次性返还给被告孙某甲彩礼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协议上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欣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永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