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1976年9月29出生,住(略),系该公司的知识产权科经理。
委托代理人: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该公司的法务人员。
被告:广州市增城新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X镇西洲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仔,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伟彬,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新浪实业有限公司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某、装潢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幼吟
代理审判员郑志柱
代理审判员冯敬芬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陆翎
书记员郭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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