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某盗掘古墓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初字第36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春节前二十天左右,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柏宏波、徐某某、杨某某(该三人已判刑)等十二人到西高穴村南地岸下盗掘墓葬,盗出一块石碑画像石。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座墓葬规模宏大、埋藏料深、结构复杂、建筑考究。结合画像内容,墓主人身份应该是王侯级别,该座墓葬应为东汉时期贵族墓葬,对于研究东汉时期墓葬的葬制、葬俗、职官等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现该石碑画像石已退回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同案犯柏宏波、徐某某、杨某某等人供述,指认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及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画像石已退回公安机关,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6日起至2012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付林

代理审判员王改玲

代理审判员张婵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初蓓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