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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与漯河正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源民一初字第231号

原告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被告漯河正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漯河市汇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湘江路西段汇通大厦对面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漯河正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诉讼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付生

代理审判员吕红超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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