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XX与赵XX等劳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源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陈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赵XX,男,汉族。

被告漯河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X路XX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XX与被告赵XX、漯河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后,被告XX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赵XX的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XX市XX县XX村;XX公司的住所地在XX区,合同纠纷所在地在XX区,本案应依照“原告就被告”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陈XX起诉的赵XX及XX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XX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XX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XX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红伦

审判员李珊珊

代理审判员李庆贺

二00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景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