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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源民初字第35号

原告娄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本市源汇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漯河市雪健挂面厂工人。住址同上。

原告娄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磊、被告王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娄XX诉称,2003年12月2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5年,生下一男孩,起名王XX。由于被告不注意婚后感情培养,经常打骂原告且与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特诉请法院,要求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分割。

被告王XX辩称,我同意离婚。原告提出的婚后共同财产10万元,不属实。我在2003年8月25日在柳江路购买住房一套,交了部分首付款并签订了购房合同,8月27日,我补齐了首付款。我认为房产的买卖均在婚前,该房属于婚前财产;我同意抚养婚生子,但原告应每月支付不低于300元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4日,原告娄XX和被告王XX在漯河市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双方生下一个男孩,起名叫王XX。婚后双方因生活问题争执不断,影响双方的正常生活,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起诉来院。

另查明,2003年8月25日,被告王XX和漯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王XX购买文萃江南小区X#楼X-601住房一套。面积99.41平米,单价780元,总价款x元。被告王XX首付500元;同年8月27日,王XX又缴纳房款x元;9月30日,被告又交纳房款x元。2009年4月8日,漯河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档案显示该房正在抵押中。该房产权证号为:漯河市房权证源汇区字第x号。

以上事实有收款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存根、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娄XX要求离婚,被告王XX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同意抚养婚生子王XX,原告应适当给付抚养费;本案所涉房屋系被告王XX在婚前购买,分期付款,婚后房产证所有权人是王XX,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该房由被告王XX使用,被告对原告娄XX适当补偿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娄XX要求离婚,王XX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婚生子王XX由被告王XX抚养,原告娄XX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至王XX独立生活时为止;

三、本案所涉文萃江南小区X#楼X-601房屋判归被告王XX;王XX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原告娄XX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双方各自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红伦

审判员李珊珊

代理审判员李庆贺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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