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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寺沟村村民委员会与崔某某返还设备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保安,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

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委员会因返还设备款纠纷一案,不服龙安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保安、被上诉人崔某某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安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俊良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魏文联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丁健永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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