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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邵阳县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邵阳县X镇。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邵阳县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邵阳县人民医院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雁,湖南阳邵(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邵阳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七日作出的(2009)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邵阳县人民医院自愿支付张某甲、张某乙因张婧琪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元;该款限邵阳县人民医院于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张某甲、张某乙。

二、邵阳县人民医院与张某甲、张某乙因此纠纷发生的所有费用在此全部处理并一次性结清,双方不得因此再起纠纷。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承担,二审诉讼费360元,依法减半收取180元,由邵阳县人民医院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肖霞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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