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付某某与曲某某、张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终字第4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焦德琦,林州市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曲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天金,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某某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6)林民郊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焦德琦、被上诉人曲某某、张某某和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天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1日前,曲某某欠付某某加工费9432元。2003年4月13日经付某某和张某某照帐显示申明朝从付某某处取走了140差壳33套,每套78元,合计2574元。2004年10月21日,付某某未送140差壳左43件、右15件,145差壳左20件,130差壳右49件,合计x×4100元/吨=5202.90元。

另查明张某某系曲某某雇佣的会计。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付某某提供的照帐单一份、曲某某提供的2003年4月13日张某某与付某某的结算单一份、2004年10月21日付某某送毛坯清单一份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系曲某某雇佣的会计,其行为系职务行为,结果应当由曲某某承担责任。曲某某欠付某某加工费943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给付。付某某未经曲某某同意,让申明朝取走140差壳33套,合计2574元,付某某应将该款给付某某某。付某某未送140差壳左43件、右15件,145差壳左20件,130差壳右49件,合计5202.90元,付某某应将该款给付某某某。曲某某称,2004年4月20日,因付某某加工次品,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9539元,要求付某某承担,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曲某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某某加工费9432元;二、付某某应给付某某某毛皮款7776.90元;三、驳回付某某、曲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付某某不服上诉称:1、原审法院立案时间为2006年8月16日,反诉时间是2006年6月29日,比本诉还早56天,反诉程序不合法。2、申明朝取曲某某的货物是经曲某某同意的,应支付某款人是申明朝,这一事实与本诉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与本诉一并审理。3、2004年10月21日的照帐情况是被上诉人为了查清该厂与其他人业务情况作的有关记录,并不是双方照帐结算最终事实。原审据此证据判决是错误的,要求驳回曲某某诉请。

曲某某辩称:付某某曾起诉过我,那时我就写了反诉状,后来法院驳回付某某起诉,这次我用的是原来的反诉状,没有更改日期,反诉与本诉是同一法律关系,我的证据也充分,要求维持原判。

张某某称:付某某告我没有道理,我只是雇用人员。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付某某为曲某某加工汽车配件,其权利是获得加工费,其义务是将加工成品交付某某某。付某某未经曲某某同意将加工成品让申明朝取走,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付某某称申明朝取走加工成品是经曲某某同意,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是因加工承揽关系产生的纠纷,曲某某提起反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清楚。上诉人付某某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2元,由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俊良

审判员张国伟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杨敏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