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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沈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9年5月1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沈丘县X乡X村其老宅院内非法种植罂粟。2009年5月10日沈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到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现场将尚未收割的罂粟铲除,经清点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2250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沈丘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照片、发破案报告、证人王XX、黄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规定,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其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某达

审判员韩冲

审判员郭慧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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