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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沅民二初字第18号

原告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颜某某诉称,被告张某某于2008年以来先后向原告借款x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拒不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x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向原告借款是实,也不是我不愿还。我们约定的是5分的息,利率高了,而且要我把她的钱一手还清有困难。我愿意在2009年12月底还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欠原告颜某某的借款本金x元,2009年7月30日前还x元,余款于2009年12月30日前还清。

二、借款(x元)利息按月利率2.5%计息,自2009年2月1日始至借款本金清偿日止,付息方法为当月利息下月底结清。

案件受理费2031元减半收取1015.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辉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向安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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