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某、唐某某欠缴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沅行执字第53号

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沅陵县X镇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0。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唐某某欠缴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了(2009)沅行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唐某某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沅行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珍敬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姚祖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