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罗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潘某,男,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祁怀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尔后同居生活,1999年农历11月19日生育长女李XX,2000年1月3日双方在罗山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农历11月、2007年农历2月又分别生育二子,近年来,由于家庭负担重,原告长年在外务工,双方聚少离多,并为此纠纷不断,并多次协商离婚未离,现双方已分居一年多,家庭关系已无法维持,请求法院判决解决双方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同班同学关系,1996年3月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双方同居,双方感情多年来甚好,但自2003年后原告背着被告与她人关系暧昧,为自双方发生矛盾,但双方并未分居,不同意原告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1996年3月自由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同居生活,1999年农历11月19日生育长女,取名李XX,2000年1月3日双方在罗山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农历11月13日生育长子,取名李X达,2007年农历2月初三生育次子,取名李X宇。双方婚后多年来感情较好,但自2003年以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互不理解相互发生矛盾。双方长女现生活被告父母家,长子生活在原告父母家,次子随被告生活。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原告住处二间二层砖混结构楼房一幢、电脑一台、钱江牌125摩托车一辆,共同债权有:汪X欠5000元、汪XX欠2800元、永康机电市场欠款4900元,共同债务有:欠吴x元、欠原告父亲1万元、欠刘x元、欠付x元、欠黄XX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感情完全破裂并经调解无效的,法院方可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多年,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虽在婚后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沟通,互谅互让,双方就和好有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祁怀志

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连升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