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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罗山县人民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罗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开乔,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罗山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方福平,该医院副院长。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罗山县人民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为被告聘用的职工,在该院检验科工作至今,被告从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2008年11月被告又不让其上班,为此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落实退休待遇,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补发2007年8月15日至今的退休金,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x元。

本院认为,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方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与属事业单位的被告发生人事争议,未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能直接向本院起诉,故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伯强

审判员张胜旺

审判员黄庆林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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