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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林刑初字第374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拒不执行判决于2009年5月30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于2009年6月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4月20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以(2002)林经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州市金华织染厂偿付中国建设银行林州市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2006年3月20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以(2002)林法执三第67-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王XX为(2002)林经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林州市金华织染厂法定代表人牛某某于2004年1月9日与林州市星河学校负责人郭XX签订租赁合同,将林州市金华织染厂全部厂房和地皮以及供水、供电、供暖部分设施以每年七万元的租金租赁给郭XX创办学校,租赁期限为十年,租金于每年农历二月十五前付清。被告人牛某某于2004年开始领取租金后,至今不执行法院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XX的证言;执行笔录、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执行文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某庭审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30日起至2011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王荣跃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郝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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