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3月7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1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5月31日被林州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09年6月15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朝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7年11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海亮、张有付、王增付(三人均已判刑)乘坐张海亮的银灰色夏利车(车牌号:豫x)到林州市X镇XX村盗割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林州市分公司三根x×2×0.4通信电缆共150米、一根x×2×0.4通信电缆50米。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3692元。
2、2007年12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海亮、张有付、王增付乘坐张海亮的银灰色夏利车(车牌号:豫x)到林州市X镇XXX村X路北盗割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林州市分公司三根x×2×0.4通信电缆各50米。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5869元。
3、2007年12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海亮、张有付、王增付乘坐张海亮的银灰色夏利车(车牌号:豫x)到林州市X镇XXX村东边盗割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林州市分公司二根x×2×0.4通信电缆各100米。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4265元。
4、2007年12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海亮、张有付、王增付乘坐张海亮的银灰色夏利车(车牌号:豫x)到林州市X镇至XX村桥北边盗割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林州市分公司一根x×2×0.4通信电缆各130米。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508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王XX、张XX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被盗证明;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8000元。被告人郭某某于X年X月X日生一女王X,现正在哺乳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
上述事实,有交领款手续;出生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庭审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方林太
审判员张文根
代理审判员王荣跃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郝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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