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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某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环翠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路,山东英良泰业(略)事务所(略)。

被告马某某(曾用名马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传军,山东凌云志(略)事务所(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陶小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小平、人民陪审员邵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之委托代理人马某路、被告马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张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27日签订了合作经营威海市红十佳兰健康会所意向性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先付出资款20万元,二个月内如双方达不成正式合作协议,被告一周内退还原告全部出资。原告履行出资义务后,双方在二个月内没有达成合作协议,但被告却拒绝退款。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20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20万元,自2010年2月4日起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马某某辩称,本案争议的出资款20万元,是被告和原告之间有条件的合伙经营,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如不能归还投资款项,则给予公司股份予以抵顶,因此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而且,被告已经返还大部分投资款给原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7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原、被告经多次协商,初步达成合作经营“威海市红十佳兰健康会所”意向,双方正式合作协议正在进一步协商中。被告收到原告首批入股订金20万元,双方正式协商事宜,在双方正式合作协议签订之前,(双方约定最长时限为今起60天),原告参与佳兰会所经营管理,每月由被告支付工资人民币5000元,两个月后如果原、被告双方确未达成正式合作协议,则由被告在一周内不计息退还给原告该入股订金20万元,双方两清,如不能归还本金,则给该公司总股份的20%作为给原告的抵偿。协议下方签有付款人张某,收款人马某某的字样。后原、被告双方未达成正式的合作协议。

此外,原告女儿宋丽还在被告处办理了价值5万元的美容卡,后因双方发生纠纷,被告返还了宋丽该5万元的美容卡款项。

诉讼过程中,被告还陈述其欠付原告的20万元整,已向原告支付了x元整,并向本院提供了原告女儿宋丽给其出具的收条予以证实,该收条宽约4厘米,长约21厘米,该纸条上打印有“今代张某收取返还投资款x元,从20万元投资款中扣除。2010年1月31日”的字样,并签有宋丽的名称。该收条的上、下均有截取的痕迹。针对该证据被告陈述,宋丽是原、被告签订合同时的委托代理人,双方合同上原告的签字也是宋丽代原告所签,因此宋丽有权代收被告返还给原告的投资款。该x元当时其系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宋丽的。原告质证后认为该证据系被告变造的,宋丽与被告之间还存在其他业务关系,宋丽在被告处办理了5万元的美容消费卡,因宋丽在被告处做美容时,导致面部多处出现色斑,要求被告赔偿,后来被告就退还收取宋丽的5万元,当时宋丽收取被告的该5万元款项时给被告出具了一份有其签名的收条,被告提交的该份收条有可能是根据这份收条变造的。因此,被告提供的该份收条有明显的变造痕迹,法院不应采信。

此外,为证实被告提供的上述收条是不真实的,原告还向本院提供了一份宋丽与被告2010年3月10日的电话录音一份,该电话录音的主要内容为:“宋丽:我知道下午,下午那个啥,我是说你都说3月X号都给我,我也一直等着,但是说现在已经是3月几号了,X号了。你说你在外地,我也没有去问你要,我没有打电话,是不是。马某某:所以我也挺感谢你的,到今天也没怎么闹,所以我昨天晚上也说。——宋丽:但现在已经到3月中旬了,从11份到现在3个月了过去了,是不是,你都这样的话半年了,5个月了。马某某:嗯、嗯,那你怎么个意思呢——宋丽:而且你还说了年前给伍万给我拾万。马某某:嗯。宋丽:你说了凯莎莱雅怎么没把钱到现在还打回来了吗马某某:年前也没搞过活动。宋丽:我问你马某,你说凯莎莱雅的钱没打回来吗马某某:凯莎莱雅也扣了一部分钱啊宋丽:扣了一部分扣多少啊,你得让我心服口服啊是不是。马某某:你服不服现在就已经是这种情况了,那你说年前也不没给你钱啊我不是先给你5万了吗,这个时候我说再给你一部分,完了呢那展我也说争取都给你,是不是,你又找工商和又找卫生的,我都没有说啥宋丽:我到现在我脸的事儿都没有找你了你说到现在那脸昨天晚上你也看见吧,那圈还在那呢马某某:我看你的皮肤不是挺好的吗宋丽:挺好的,我脸的圈不在那吗,斑点不在那在吗没了马某某:哈哈,昨天晚上没有仔细看。宋丽:所以换在你的位置我想不通这件事儿。你今天能给多少啊马某某:我说今天先给你叁万整,这边这两天收款,收回来款还给你——宋丽:嗯马某某:我争取这个月都给你。宋丽:这个月啊,争取这个月都给我。——马某某:我确实经济有困难没有办法,知道吧,我要不是经济有困难的话,我也不跟你叨叨这些事,你多理解吧,反正我也知道你也挺生气的,但是咱俩都相互理解理解吧好吧宋丽:没换谁位置,换谁位置那是钱哪,不是橘子皮呀,如果是叁万、伍万的,我跟你讲马某,我啥话都不说,这叫贰拾万啊。马某某:我给你说冰雪,现在已经不是贰拾万了,你别老说贰拾万,而且呢我这个人就这样式的。宋丽:不是你看,不是说投资的事吗,咱现在不是说投资的事吗,没说别的事,是吧。马某某:行行行,那我该怎么地咱们先给你。宋丽:三点是吧。马某某:对,三点。宋丽:那行。那好了,再见。”

被告质证后认为该录音即使是真实的也无法证实被告欠原告20万元的事实,因为在录音中宋丽提到了20万元的投资款,被告予以了否认。被告对该录音的真实性未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从内容上看系原、被告之间合伙协议的一份预约合同。根据该预约合同的约定,原告交付被告20万元的入股订金,六十天内如果原、被告双方确未达成正式合作协议,则由被告在一周内不计息退还给原告该入股订金20万元,双方两清,如不能归还本金,则给该公司总股份的20%作为给原告的抵偿。现六十天之后双方未返还,被告理应将原告的20万元订金予以返还。被告辩称,其已归还原告x元的投资款,并向本院提供了原告女儿宋丽给其出具的收条。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宋丽出具的收条,从形式上看,上、下边缘有明显的截取痕迹,收条宽度仅有4厘米左右;宋丽之前也收过被告退还的5万元的美容款,被告陈述宋丽收取其退还的5万元美容款并未给其出具收条,亦不符合常理;而且被告提交的该收条的内容采用的打印字体,无法辨别系谁书写,因此该收条存在利用宋丽收取马某某退还的5万元美容款的收条加以变造的可能性。再结合宋丽与马某某的通话录音来看,被告提交的收条的收款时间为2010年1月31日,而电话录音的时间为2010年3月10日,在收条日期之后;在电话录音中马某某承认先给了宋丽5万元,而不是x元。因此,本院对于被告提交的该份收条,因其形式上存在瑕疵、内容上与其同宋丽的通话录音的内容相矛盾,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协议,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2010年1月27日前)未达成正式的合伙协议,被告理应在一个周之内(2010年2月3日前)返还原告入股订金20万元,逾期不还,理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已向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其理应返还原告20万元,并应自逾期之日起即2010年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欠款2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辩称其协议中写明到期不能还款,则以该公司20%的股份清偿,因此,被告不应还款而应以公司股份抵偿。本院认为,该条款写明的是“被告如不能归还本金,则给该公司总股份的20%作为给原告的抵偿。”,该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被告为保证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而以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在被告“不能”归还的时候而不是“不”归还的时候以股份抵偿,因此,被告辩称,应偿还股份,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入股订金20万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利息(20万元,自2010年2月4日起至

本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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