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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浉民初字第655号

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64岁,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成年,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宋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艳与审判员潘京安、汤勇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3日和200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李某乙及被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按合同承接济南军区信阳营建办公室开发建设的信阳市X路军韵花园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后,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居住在该小区X号楼X室的被告宋某某,从2006年7月至2009年3月,既不交纳物业管理费,也不交纳公用电分摊费,截止到2009年3月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258.57元,公用电分摊费50.70元,合同违约金408.07元,共计1717.34元。我公司多次找被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拖欠我公司物业服务费1258.57元,公用电分摊费50.70元,两项合计1309.27元。

被告宋某某辩称,原告尽管按标准收费,但他并不能代表其他业主的利益,他们在修房子时把我的东西砸坏了,空调防护网也被拆掉,但赔偿价格过低,把这些问题解决好了再说物业费,至于收费额都无所谓。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30日,济南军区信阳经济适用住房营建办公室与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军韵花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对住宅物业业主从领房门钥匙之日起,半年以内每月0.3元/平方米,半年后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包括空置房),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每月X号前向原告交纳,济南军区信阳经济适用住房营建办公室及时修复由于房屋质量存在的隐患(在质保期以内),超过质保期的维修由原告负责。公共使用的水费、电费和维修材料由受益业主按户平均分摊。该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原告属贰级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信价房(2000)X号文件,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3元,被告宋某某所在的军韵花园小区的住房面积为145.5平方米,自2006年7月至2009年3月共计33个月,拖欠物业服务费1258.57元,公用电分摊费50.70元,两项合计1309.27元,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另查明,济南军区信阳经济适用住房营建办公室维修房屋时,造成被告的窗户玻璃和抽烟机损坏,抽烟机未予维修,拆除的空调防护网折算退款为399元,被告亦未领取。

上述事实,有济南军区信阳经济适用住房营建办公室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收费计算清单、济南军区信阳经济适用住房营建办公室关于空调防护网处理方案的通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济南军区信阳经济适用住房营建办公室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该合同合同的效力至被告所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即在军韵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其业主应受该合同的约束,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于该合同对被告所在的军韵花园小区进行管理,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宋某某也实际接受了服务,其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公用电费在前期物业合同中亦有明确约定,应按约定履行。对被告宋某某提出的窗户玻璃、抽烟机及空调防护网的问题,由于该问题属济南军区信阳经济适用住房营建办公室予以解决的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可向济南军区信阳经济适用住房营建办公室要求解决,原告应予以协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1258.57元,公用电分摊费50.70元,两项合计1309.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潘京安

审判员程艳

审判员汤勇

二○○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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