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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翁某某与被告李莉、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左,通途(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练靖华,通途(略)事务所(略)。

被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现下落不明。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现下落不明。

原告翁某某与被告李莉、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左、练靖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翁某某诉称:被告梁某、吴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梁某分别于2008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借期为5个月)、2008年11月11日借款x元、2008年12月29日借款x元、2009年1月6日借款x元(约定2009年1月16日还),四次共计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但经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清还借款本金x元,并从2009年3月20日起以x元和从2009年1月17日起以x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被告梁某、吴某某在答辩期间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梁某与被告吴某某是夫妻关系。2008年10月19日,被告梁某向原告翁某某借款x元,立下借条一份:“今借到翁某某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x.—),借期为5个月。借款人:梁某2008.10.19日”。2008年11月11日,被告梁某再次向原告翁某某借款x元,立下借条一份:“今借到翁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整(x.—),借款人:梁某2008.11.11”。2008年12月29日,被告梁某第三次向原告翁某某借款x元,立下借条一份:“今借到翁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整(x.—),借款人:梁某2008.12.29”。2009年1月6日,被告梁某第四次向原告翁某某借款x元,立下借条一份:“今借到翁某某人民币陆万捌仟伍佰元整(x.—),借款人:梁某2009.元.x.元月16日还”。以上四份借条原件均交由原告收执。被告梁某收到借款后,没有按时偿还借款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偿未果,遂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翁某某与被告梁某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收到原告的借款后,至今没有按时将借款本金归还给原告,显属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梁某所借原告的款项是发生在被告梁某与被告吴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予以共同清偿。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合理合法,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借款x元和借款x元的利息之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该两笔借款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较为适宜。据此,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借款本金x元从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0年1月6日止的利息4688元,以及借款本金x元从2009年1月17日至2010年1月6日止的利息3539.35元,两项利息合计8227.35元。并从2010年1月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借款x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吴某某应共同归还原告翁某某借款本金x元;

二、被告梁某、吴某某应支付借款利息8227.85元(暂计至2010年1月6日止),并从2010年1月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借款x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所计利息给原告翁某某。

本案案件受理费4747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447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被告梁某、吴某某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李碧波

审判员苏恒

审判员韦林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潘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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