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贾XX诉郑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XX

被告郑XX。

委托代理人郑X

原告贾XX诉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贾XX、被告郑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郑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XXX,婚后我俩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我与被告父母也生气,2009年4月我因生气去娘家居住长达9个月。2009年7月我曾在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又撤回了起诉。现我俩已无法共同生活,诉请人民法院判决1、原告贾XX和被告郑XX离婚;2、婚生女儿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我方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沟通无效,同意与原告离婚。2、我与原告结婚后一直在漯河附近打工,也曾在湖南长沙建筑工地打工,2006年12月份我进入双汇集团工作。我所挣的钱除留少量零花外全部交给了原告,截止2009年4月,我累计交给原告x元。2009年9月原告因病住院我给她现金4000元,原告实际的医疗费为1596.35元,新农合补助1035.40元,实际花医疗费560.95元,扣除住院4天的零花,原告出院后至少节余3000元。综上,我累计给原告现金x元。我上无兄,下无弟,家中的开支全部由父母负担,原告只有索取,没有贡献。对于原告要求抚养女儿我同意,由于我与原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因此,我以前给原告的钱应算作我给女儿的抚养费。3、我们婚后的财产依法分割。4、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提起诉讼,诉讼费应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XXX。原、被告双方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2009年7月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又撤回起诉。

庭审中,原告称他们的共同财产有2010年3月购买的台式电脑一台,购买价为3500元,该财产现在在被告家中。2005年7月购买的星月神电动车一辆,购买价为2500元,该财产现在在原告处,他们无债权、债务。关于财产分割原告的意见为星月神电动车归原告,台式电脑归被告。被告称台式电脑是2010年3月其姐为他买的,现在被告家中,星月神电动车是2005年7月他出钱买的,现在在原告处,另外他欠他厂x元。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负担被告的意见为台式电脑归被告,星月神电动车归原告,5000元债务不让原告承担。

对于被告所说的他的收入除少量零花外,都交给了原告,总计给了原告x元,原告称被告的收入交给她过一部分,被告后来又要走了,她现在手中没有钱。

被告系双汇集团职工,被告称其月工资平均为1200元左右,原告认可被告月工资平均为1200元左右。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共同构建和谐家庭。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出现矛盾时,不注重及时沟通,及时化解矛盾,导致矛盾加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贾XX要求离婚,被告郑XX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贾XX要求抚养婚生女儿XXX,被告郑XX承担抚养费的请求,因被告郑XX同意原告贾XX抚养婚生女儿XXX,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郑XX月平均工资为1200元左右的情况,被告郑XX每月应承担抚养费300元(1200元×25%)。对于被告郑XX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归各有,他总计给过原告贾x元,该x元应算作女儿XXX的抚养费,因郑XX没有提供证据,且原告贾XX也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因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台式电脑归被告郑XX所有,星月神电动车归原告贾XX所有的财产分割意见,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贾XX和被告郑XX离婚。

二、婚生女儿XXX随原告贾XX生活,被告郑XX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年支付一次,定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支付到x周岁时止。

三、星月神电动车归原告贾XX所有,台式电脑归被告郑XX所有,该财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贾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贾XX负担150元,被告郑XX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文学

审判员刘晓

代理审判员叶亚奇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