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地纵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市天地纵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广州市天地纵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天地纵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9元减半收取为18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天地纵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瑞晖
审判员庞智雄
代理审判员卫东亮
二OO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符丽丽
书记员龚连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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