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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法民初字第279号

原告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纪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云生,武冈市司法局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杰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唐剑担任记录,于2009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纪辉、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云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的父亲与原告的母亲系亲表兄妹关系,以前很少来往。2004年3月,经被告父亲再三劝说,原告及原告父母只好答应,双方于2005年1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李某。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小事发生争吵。2005年年底,被告患病,经检查为小脑萎缩,多次医治无效。之后,小孩李某又患有遗传性小脑萎缩。婚前,原告父母为原告修建一栋五层的房屋,婚后,原、被告在原告的这座五层房屋上加建一层。原告认为,因被告隐瞒遗传性疾病,才导致婚生小孩患有遗传性疾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小孩扶养权由法院判决,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结婚证,证明双方结婚的事实;李某某的报告单、李某的疾病诊断证明,证明被告李某某、小孩李某均患有小脑萎缩;花塔社区X组石光斌、邓星斌等证言,证明原告的父母2003年在庆丰东路修有一个门面五层楼的房屋一栋,2006年在原来五层上加了第六层;夏某文、罗松英、阳泽雨、毛爱云、熊正玉、石光斌、夏某元、夏某正、舒友林、李某能、夏某德证言,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及房子1-X层是原告方在2003年到2004年修建的,第六层是2006年修的;土地使用权证,证明该房屋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方,是2002年办的手续。邓穆忠证言及收款收据、李某荣、罗丽君证言及领据,证明该房屋1-X层是原告父母一手操办的。

被告辩称:我与小孩患小脑萎缩病属实,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原告应给被告相应的经济帮助费及医药费;原告诉称的一至五层房屋是我方修建的,属被告的婚前财产,应归被告所有,第六层是婚后修建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舒友林、夏某成、夏某正证明,证明其为李某某之父李某放修房子;李某基证明,证明其给李某某修了第六层房子及费用;易祥贵证明,证明李某放于2003年-2004年10月在其砖厂运砖;黄云新证明,证明其于2003年-2004年10月给李某放运砖;邓星荣证明,证明李某放在其处买木材;杨伯群证明,证明李某放庆丰路修房子在其处买了钢材;姜海英证明,证明李某放2004年-2005年庆丰路建房在其处买了外瓷砖;销货单,证明买材料情况;借条,证明李某放借钱在庆丰路修房子;李某放、刘萄秀、谢友元、邓星英、黄云新证言,证明李某放在庆丰路修房子购买材料情况。

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结婚证、李某某的报告单、李某的疾病诊断证明、土地使用权证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他证据不真实。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1-X层房子是被告方修的,且与我方提供的证据完全相反,不能认定。本庭对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李某某的报告单、李某的疾病诊断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因双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予以认定。其他证据因相互矛盾,难以认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情况,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李某某的父亲与原告夏某某的母亲系亲表兄妹关系。2004年3月,经被告李某某的父亲劝说,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确立了恋爱关系。2005年1月21日双方于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李某。2005年年底,被告患病。2006年1月11日,被告李某某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检查,诊断为:小脑萎缩。2008年10月10日,原、被告之子李某经湖南省儿童医院检查,诊断为:遗传性脑萎缩、智力低下、完全发作。

本院认为: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出现小脑萎缩之前,原、被告在夫妻感情方面没有大的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其理由是被告及小孩均患有遗传性脑萎缩,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但这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告因丈夫患病而离婚,与法律规定及传统道德相悖,故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杰

二00九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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