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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法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务农,住(略)。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务农,邵阳县人,住(略)。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武冈市市场管理站工人,住(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剑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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