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魏某某诉请撤销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政信复[2009]004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行终字第0012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魏某某。

上诉人魏某某诉请撤销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政信复[2009]X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一案,魏某某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11月10日,安阳市教育局就魏某某上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查意见为:1、学校发给其子旧书属实,经协调,学校退给魏某某80元书费;2、乱收费不属实;3、安阳县教育体育局安教信字[2001]X号文件与魏某某有家不能回、其子有学不能上等问题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魏某某不服,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2009年2月19日,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安政信复[2009]X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维持安阳市教育局的复查意见。魏某某仍不服,认为复核意见未召开听证会,不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安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2月19日作出的安政信复[2009]X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是安阳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部门依据信访条例规定就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应予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魏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魏某某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安阳县教育体育局和安阳市教育局对上诉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有问题,安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公开、公正进行,而安阳市人民政府却违反了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不作为行为。(二)安阳县X乡X村学校在1997年存在乱收费和为学生发旧书的问题,上诉人反映到安阳县教育体育局,有关人员作伪证,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安阳县教育体育局没有依法办理上诉人的信访事项,弄虚作假作出安教信字[2001]X号文件,该文件应当予以废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政信复[2009]X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是对信访人所反映问题的复核和答复,即是对安阳市教育局的信访处理意见进行复查,这是对上诉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该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魏某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靖

代理审判员郭宇凌

代理审判员杨巍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李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