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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法民初字第308号

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勇华,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辉文,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1998年元月登记结婚,1998年10月生男孩朱某宇。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异地务工诸多因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于2006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离婚无法定理由,原告诉状中陈述2006年分居不属实;夫妻感情没有破烈,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1998年1月5日于武冈市X镇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0月11日生男孩朱某宇。婚后,因被告打牌,双方发生矛盾,并闹离婚。2006年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2007年7月7日后双方一直分居,此后,男孩朱某宇由原告许某某抚养。原告许某某现有存款6000元。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二、男孩朱某宇由原告许某某抚养,原告许某某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原告许某某存款6000元,原告自愿给付被告朱某某4000元,此款于领取调解书时付清。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志光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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