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宁某某、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邵东民初字第744号

原告(反诉被告)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宁某某之夫。

宁某某、刘某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海军,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刘某甲之叔。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刘某乙之子。

被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刘某乙之子。

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共同委托代理人佘福明,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宁某某、刘某甲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某某、刘某甲诉称,2009年2月21日,因三岁的孙子刘某俊玩被告刘某乙家的河沙被刘某乙谩骂,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刘某乙发生口角,刘某乙将宁某某打倒在地,原告刘某甲上去劝架,也被刘某乙扭住。刘某甲为了脱身咬了刘某乙一口,致刘某乙失足掉到塘里,刘某乙回家后即打电话要被告刘某丙、刘某丁从邵东赶回来复架。当晚八点左右被告刘某丙、刘某丁手持菜刀、木棍,破门而入闯入原告家中,将原告宁某某、刘某甲打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宁某某的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x元,赔偿刘某甲各项损失x元。

为了支持其主张,原告宁某某、刘某甲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邵东县简家陇派出所的卷宗材料,证明①原、被告发生纠纷的过程,②对二原告伤情的法医鉴定;

2、照片,证明纠纷现场状况;

3、病历资料及票据,证明二原告的伤情及治疗费用;

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辩称,二原告诉称的事实虚假。被告方只对刘某甲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同时反诉要求宁某某、刘某甲赔偿刘某乙各项损失x元,赔偿刘某丙各项损失4430元。

为了支持其主张,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4、邵东县简家陇派出所的卷宗材料,证明原、被告发生纠纷的过程;

5、刘某乙、刘某丙的法医鉴定结论和医疗发票,证明二人的伤情及治疗情况。

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证据质证,原、被告对1、X号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X号证据、X号证据的车票和非正式医药发票均不予认可。原告方对X号证据中与治疗糖尿病、呼吸道疾病有关的治疗费用不予认可。本院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对于双方的发票费用,应将与治伤无关的相关票据予以剔除。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1日下午原告宁某某、刘某甲三岁的孙子刘某俊与其他几个幼童一起玩被告刘某乙家的河沙,刘某乙见状即呵斥几个小孩,赶他们走开,宁某某见孙子被骂,即上前指责刘某乙说:“你这个太公是怎么当的”双方发生口角。刘某甲闻讯赶来,与刘某乙一言不合二人扭到一起,刘某甲在刘某乙手上咬了一口,在推搡中将刘某乙挤到了塘里,浸湿了半边身子。刘某乙回家后即打电话告知刘某丙、刘某丁兄弟。刘某丙、刘某丁即从邵东赶回家中。当晚八点左右,刘某丙持菜刀、刘某丁持木棍到原告方屋前,刘某丙用菜刀将原告方屋前的门剁烂,原告刘某甲见状,持镰刀从后门溜出,却又被刘某丙、刘某丁在后门口堵住并赶回家中,原告宁某某、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丙、刘某丁随即发生打斗,刘某丙、刘某丁用刀、棍将宁某某、刘某甲打伤,刘某丙也被刘某甲用镰刀割伤头部。事后宁某某在邵东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5天,用去医药费8455元。经法医鉴定,其头皮、右手背皮肤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右食指指间关节半脱位,属轻微伤。建议伤休1个月,后期医疗费1000元。用去鉴定费355元。此后宁某某在邵东县X镇居委会卫生室门诊后续治疗,用去后期治疗费940元。刘某甲受伤后在邵东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5天,用去医药费8646元。经法医鉴定,其头皮血肿、多处皮肤挫裂伤,外伤性血尿,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建议伤休2个月,后期医疗费2000元。用去鉴定费415元。此后刘某甲在邵东县X镇居委会卫生室门诊后续治疗,用去后期治疗费1495元。被告刘某乙受伤后,在邵东县城关医院住院治疗10天,用去住院治疗费798.1元,此外在邵东县人民医院、邵东县城关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药费992.5元。2009年3月2日经法医鉴定,刘某乙头皮挫伤,左手指皮肤裂伤,属轻微伤。建议伤休10天,后期治疗费400元。此后刘某乙在邵东县人民医院、邵东县福田医院、湘雅二医院等做门诊治疗,实用后期治疗费3583.5元。被告刘某丙受伤后,在邵东县城关医院住院治疗6天,用去医药费864.5元,在邵东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药费1109.9元。经法医鉴定其头皮裂伤,头皮血肿、鼻挫伤,左眼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多处皮肤擦伤,属轻微伤。建议伤休15日,后期治疗费6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方因小孩玩耍的琐事即与被告刘某乙发生争执,并致刘某乙负伤,原告方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丙、刘某丁在刘某乙负伤后,专程从邵东赶回家中,并持械上门斗殴,将原告宁某某、刘某甲打伤。刘某丙、刘某丁应对宁某某、刘某甲的伤害后果负全部责任。刘某甲用镰刀将刘某丙割伤,刘某甲应负部分赔偿责任。原告宁某某负伤造成的损失有:医药费8455元、后期治疗费940元、鉴定费355元、住院期间的误工工资x元÷365天×15天=436.93元、护理费25元×15天=375元、营养费5元×15天=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元×15天=180元、必要的交通费用150元,以上共计x.93元。原告刘某甲负伤造成的损失有:医药费8646元、后期治疗费1495元、鉴定费415元、住院期间的误工工资x元÷365天×15天=436.93元、护理费25元×15天=375元、营养费5元×15天=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元×15天=180元、必要的交通费用150元,以上共计x.93元。被告刘某乙负伤造成的损失有:医药费798.1+992.5=1790.6元、后期治疗费400元(超出鉴定后期治疗费用的部分不予认定)、住院期间的误工工资x元÷365天×10天=291.29元、护理费25元×10天=250元、营养费5元×10天=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元×10天=120元、必要的交通费用150元,以上共计3051.89元。被告刘某丙负伤造成的损失有:医药费864.5+1109.9=1974.4元、后期治疗费600元、住院期间的误工工资x元÷365天×6天=174.77元、护理费25元×6天=150元、营养费5元×6天=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元×6天=72元、必要的交通费用100元,以上共计3101.17元。因原告宁某某、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的冲突中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宁某某、刘某甲所受伤害均为轻微伤,故原告宁某某、刘某甲要求被告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宁某某负伤造成的损失,即医药费8455元、后期治疗费940元、鉴定费355元、住院期间的误工工资436.93元、护理费375元、营养费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必要的交通费150元,以上共计x.93元,由被告刘某丙、刘某丁共同赔偿;

二、原告刘某甲负伤造成的损失,即医药费8646元、后期治疗费1495元、鉴定费415元、住院期间的误工工资436.93元、护理费375元、营养费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必要的交通费150元,以上共计x.93元,由被告刘某丙、刘某丁共同赔偿;

三、被告刘某乙负伤造成的损失,即医药费1790.6元、后期治疗费400元、住院期间的误工工资291.29元、护理费250元、营养费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必要的交通费150元,以上共计3051.89元,由原告宁某某、刘某甲共同赔偿80%即2441.51元,由被告刘某乙自负20%即610.38元;

四、被告刘某丙负伤造成的损失,即医药费1974.4元、后期治疗费600元、住院期间的误工工资174.77元、护理费150元、营养费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必要的交通费100元,以上共计3101.17元,由原告宁某某、刘某甲共同赔偿40%即1240.47元,由被告刘某丙自负60%即1860.7元;

五、驳回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需执行项目,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逾期未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00元,其中本诉部分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宁某某、刘某甲共同负担50元,由被告刘某丙、刘某丁共同负担150元;反诉部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某某、刘某甲共同负担75元,由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共同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曾文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邓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