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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被告武冈市锦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法民初字第55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被告武冈市锦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有限公司武冈支行,住所地:武冈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男,系该行行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武冈市锦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X街。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被告武冈市锦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4日向某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2009年7月16日由审判员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诉称:被告公司司机唐某燕在2007年5月18日向某告借款x元,被告武冈市锦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并以牌照为湘x的出租汽车做了抵押,约定贷款期限为三年。按月等额本息偿还贷款。贷款发放后,被告所担保的借款人唐某燕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唐某燕尚欠原告贷款本金x.97元,利息3478.46元。(贷款利息计算到2009年3月17日)。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x.03元。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原告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某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07年5月18日原告和借款人唐某燕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证明唐某燕向某告借款x元的事实。

2、原、被告以及借款人唐某燕三方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以及保证合同,以证明被告武冈市锦城出租汽车公司为借款人唐某燕提供抵押,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

3、邵阳市交警支队的注册信息登记表,以证明牌照为湘x的出租汽车抵押已经登记的事实。

4、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转存凭证,以证明原告的x元贷款已发放给借款人唐某燕的事实。

被告未向某院提供答辩,也未向某院提供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书证,与原件核对无异。客观真实,具有合法性,且与本案密切相关,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所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武冈市锦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死机唐某燕于2007年5月18日向某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行。当天,原、被告以及借款人唐某燕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以及保证合同。后又在邵阳市交警支队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7年5月18日至2010年5月17日,被告按月等额本息偿还贷款。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出租汽车(湘x)作抵押为借款人唐某燕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唐某燕在贷款发放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唐某燕尚欠原告贷款本金x.97元,利息3478.46元。为维护其合法权利,原告依法向某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司的司机唐某燕向某告借款x元,在偿还部分贷款后,没有按期偿还贷款。其尚欠原告贷款本金x.97元,利息3478.46元,本息合计x.03元,理应偿还。被告为借款人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原、被告以及借款人唐某燕三方签订有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被告以其所有的牌照为湘x的出租汽车做了抵押,并在邵阳市在交警支队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为此,在原告多次催收借款人唐某燕偿还贷款本息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借款人唐某燕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有责任和义务代为清偿借款人尚欠原告的贷款本息x.03元。如果不及时清偿,原告有权利要求对其抵押物(牌照为湘x的出租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冈市锦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代为清偿其所担保的借款人唐某燕尚欠原告贷款本金x.97元,贷款利息3478.46元,本息合计x.03元。

二、依法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武冈支行对牌照为湘x的出租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已经支付,由被告直接给付某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某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曾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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