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甲与刘某乙、孙某丙、孙某戊、孙某己、孙某庚、孙某辛、孙某壬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连玻璃厂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田永学,系辽宁中和(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连海事大学退休教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连玩具厂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刘某乙、孙某丙之女。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刘某乙、孙某丙之女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连连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连第一服装厂退休职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某辛,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连客车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明东,辽宁中和(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某壬,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连低压开关总厂退休职工。

孙某甲与刘某乙、孙某丙、孙某戊、孙某己、孙某庚、孙某辛、孙某壬继承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大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某甲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张云涌任审判长并主审、张辉、韩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孙某甲、委托代理人田永学,被申请人刘某乙、孙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丁、韩某某,被申请人孙某辛、委托代理人张明东,被申请人孙某庚、孙某壬到庭参加诉讼,孙某戊、孙某己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月12日,原告孙某甲、孙某戊、孙某己、孙某庚、孙某辛、孙某壬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继承人孙某君的父母均已过世,本人去世时未婚,且未收养子女,其遗产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孙某君有一套部分产权房位于沙河口区锦泉南园23-X号X层X号,2008年5月,发现孙某丙的丈夫刘某乙购买了此房的产权,故请求对此房进行评估,扣除刘某乙购买产权支付的3.2万元后,由孙某君的姐妹五人及孙某君已死亡兄弟的子女平均分配,因孙某辛对孙某君所尽义务较大,其应多得遗产份额。

被告刘某乙、孙某丙共同辩称:孙某君去世时留下的沙河口区锦泉南园23-X号X层X号房屋是使用权房屋,不属于遗产,不存在继承问题。其曾立下遗嘱,把身后的一切事情交刘某乙处理,不准他人插手。孙某君去世后,经原告方同意,沙河口区锦泉南园23-X号X层X号房屋的使用权登记人变更为孙某丙,后由刘某乙出资购买了产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孙某甲、孙某庚、孙某辛、孙某壬与被告孙某丙均是被继承人孙某君的姐妹,原告孙某己是孙某君哥哥孙某家的儿子,原告孙某戊是孙某君弟弟孙某家的女儿(孙某家、孙某家先于孙某君死亡)。被告刘某乙、孙某丙系夫妻。

1995年10月8日,孙某君与大连渤海城达房屋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书》,约定孙某君购买位于锦绣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面积为65.5平方米房屋(现住址为大连市沙河口区锦泉南园23-X号X层X号)的使用权,价款为104,960元;需购买产权时费用另行计算;房屋产权归房产和大连渤海成达房屋开发公司所有,2004年6月17日,孙某君死亡。

2004年7月15日,孙某君所在单位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培训中心出具《说明》1份,内容为,孙某君所住德锦绣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是他个人购买的使用权住房,不是单位分的福利房,也不是单位的产权,与单位无关。同年7月30日,孙某辛、孙某壬、孙某庚及丈夫和刘某乙共同给大连锦绣物业管理中心提交申请1份,内容为:锦泉南园23-X号X层X号房屋原由孙某君承租,现已死亡,其生前一直由孙某丙赡养,我们一致同意由孙某丙继续承租此房。

2004年8月25日,大连锦绣物业管理中心与刘某乙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约定大连锦绣物业管理中心蒋锦泉南园23-X号X层X号公有房屋1套出售给刘某乙,刘某乙实际支付大连锦绣物业管理中心购房款30,746元。同年9月24日,刘某乙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孙某君与大连渤海成达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德《购房合同书》、孙某君交电费通知、孙某君的社会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孙某君的户籍证明、刘某乙的购房证明、2004年7月15日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培训中心出具《说明》1份、原告的证明2份、刘某乙的产权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和审查,应予采信。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孙某己、孙某戊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不是孙某君的子女,没有代位继承权,故二人对孙某君德遗产没有继承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孙某君死亡时,对大连市沙河口区锦泉南园23-X号X层X号房屋只具有使用权,虽然目前公有住房德使用权可以交易,但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具有继承法规定的遗产法律特征,故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不能继承,即沙河口区锦泉南园23-X号X号房屋的承租权不能继承。

孙某君死亡后,刘某乙购买了沙河口区锦泉南园23-X号X层X号房屋的产权,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请求评估沙河口区锦绣南园23-X号X层X号房屋产权的市场价值、扣除刘某乙购买产权的费用后由原告继承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甲、孙某辛、孙某壬、孙某庚、孙某己、孙某戊的诉讼请求。

孙某甲上诉称,一审判决混淆了使用权房与部分产权房的性质,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孙某君的房屋应当继承。

刘某乙、孙某丙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1999年7月11日大连锦绣物业管理中心向孙某君颁发了公有住房租赁证,孙某君作为承租人每月交纳租金72.95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孙某君死亡时,对大连市沙河口区锦泉南园23-X号X层X号房屋只具有使用权,虽然目前公有住房德使用权可以交易,但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具有继承法规定的遗产法律特征,故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不能继承,即沙河口区锦泉南园23-X号X号房屋的承租权不能继承。何况孙某君死亡后,刘某乙购买了沙河口区锦泉南园23-X号X层X号房屋的产权,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将案涉房屋的产权评估价值扣除刘某乙购买产权德费用后剩余价值并非被继承人孙某君德遗产。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某甲申请再审称,案涉房屋系孙某君生前以104,960元购买的部分产权房,应当属于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

刘某乙、孙某丙辩称,案涉房屋系孙某君购买的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房屋只有私房、公房之分,没有部分产权之分,使用权房屋不是遗产。

本院再审对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房屋系孙某君生前以104,960元购买的部分产权房,应当属于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的问题。案涉房屋系孙某君于1995年10月8日从大连渤海成达房屋开发公司以104,960购买,孙某君承担了建筑面积的全部资金。参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该房屋应当属于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申请再审人孙某甲的此点再审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09)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云涌

审判员张辉

代理审判员韩某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刘某 孙某 纠纷 继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