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鹤壁市山城区上峪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上峪信用社)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原告鹤壁市山城区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赵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鹤壁市山城区X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上峪信用社)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峪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乙、赵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峪信用社诉称:被告赵某甲于2006年5月6日由赵某乙、赵某丙担保在我社贷款x元,利率10.005‰,期限六个月,于2007年5月1日到期。截止2009年3月30日,尚欠我社贷款本金x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应支付的利息。经我社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赵某甲偿还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2006年11月3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标准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005‰计算;2、被告赵某乙、赵某丙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赵某甲对原告诉称的案件事实无异议。

被告赵某乙、赵某丙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赵某乙、赵某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的身份情况。

2、借款申请一份,载明:借款申请人:赵某甲,申请借款:x元,期限6个月。

3、2006年5月6日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一份,载明:借款人:赵某甲,借款金额:x元,借款期限:2006年5月6日至2006年11月5日。

4、2006年5月6日借款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赵某甲,借款金额:x元。

5、2006年5月6日借款保证书二份,载明:保证人赵某乙、赵某丙,自愿为赵某甲借款x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载明:借款人:赵某甲、保证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甲向上峪信用社借款x元,借款期限:2006年5月6日至2006年11月5日,月息10.005‰,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5.0025计收利息,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2006年11月4日展期还款申请书一份,载明:申请人:赵某甲,申请展期还款理由:因资金紧张,需要延期到2007年5月1日,担保人意见:同意为赵某甲展期担保。

8、2006年11月4日延期还款申请书一份,载明:经上峪信用社与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充分协商,签定协议,赵某甲于2006年5月6日向上峪信用社借款x元,应于2006年11月5日偿还借款本息,现由于资金紧张,不能如期偿还,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延期到2007年5月1日,延期后借、贷、担保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有关事项仍按借款合同执行。

被告赵某甲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赵某乙、赵某丙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为原始证据,相互印证,客观真实,证明了借款担保的案件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故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法庭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2006年5月6日,原告上峪信用社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赵某甲向原告上峪信用社借款x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5月6日至2006年11月5日,月利率10.005‰。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5.0025计收利息。赵某甲收到借款后,按约定偿还利息至2006年11月30日,未偿还x元本金。合同到期后,三方又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延期到2007年5月1日,延期后借、贷、担保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事项仍按借款合同执行。展期届满后,三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上峪信用社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遵守,被告赵某甲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赵某乙、赵某丙未履行担保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赵某甲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赵某乙、赵某丙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上峪信用社要求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5.0025计收利息,因原告自愿放弃按逾期利率计算,选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005‰计收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壁市山城区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x元;

二、被告赵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壁市山城区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x元所产生的利息损失(自2006年11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0.005‰计算);

三、被告赵某乙、赵某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元,由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保军

审判员王炜

审判员侯轶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敬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7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