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熊某某诉被告叶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原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叶某,男,成年。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叶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某诉称,2006年,被告叶某为开发新县火车站附近的向阳新村土地向我借款,提出用一块土地作抵。第一次借x元,第二次借x元,合计x元,于2006年5月23日给我出具一份借条。2007年7月21日,叶某提出每份地价为x元,让我补交余款x。我付款后被告又给我写了一份借据。此后我找被告催要土地,被告以不存在第六排为由拒绝。随后我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也一直推脱,为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叶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07年7月2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x元,又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08年6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提供其与人合伙开发的一块土地使用权,上述借款共计x元。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予偿付。原告为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借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侵害他人利益,属于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因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请求支付利息,因借条上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调解,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四十四条、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熊某某借款x元;

二、驳回原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甘忠良

审判员王霞

审判员曾凡林

二○一○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杨海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