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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又名陈某平),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谌宽,三十岁,干部,住溆浦县X镇政府宿舍。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夏惠,溆浦县龙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案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谌晓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谌宽,被告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夏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夫妻双方婚前由于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且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尊不孝,被告不肯劳作,赌博成性,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未果,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共同债务及财产共同分割。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从未打过架,原告自结婚以来很少做事,本人也从未嫌弃他,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后恋爱,同年11月28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豪,现年8岁,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有吵架现象,并因购买房屋、做生意等欠下不少债务,原告曾与被告协商过离婚,未果。从2009年2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葛竹坪镇上占地面积74.34m2共四层的砖木结构房屋一栋,另查明现被告患有甲状腺肿,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获得小孩陈某豪的抚养权,共同债权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以上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辩论,有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金石村委会证明1份,证实原告身份;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被告身份;

3、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实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4、买房契约的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双方买房的事实;

5、对证人侯周圣、李某涛、张桂婵的调查材料,证实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的事实;

6、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1份,证实被告患有甲状腺肿的事实;

7、原、被告均在庭审中陈某欠下不少债务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结婚以来,夫妻关系较好,并生育了一男孩,后虽因家庭琐事有吵架现象,甚至分居,但双方在分居前几个月还共同购买房屋,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双方在外所欠下的债务,均为双方共同行为所至,并不是哪一方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现被告患有疾病,且小孩并未成年,鉴于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有利于被告疾病的治疗和小孩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陈某某与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谌晓鹏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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