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财保榆阳支公司与榆林市佳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榆阳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佳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上诉人中财保榆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佳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0)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5日,被上诉人所有的陕x主、陕x挂重型牵引车在上诉人处投保交强险2份,保险金额为22万元;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从2008年9月25日起至2009年9月24日止。该车实际投保人是车主董某某。2009年7月5日,董某某雇佣的司机刘XX驾驶陕x主车、陕x挂重型牵引车沿S204线由横山向鱼河方向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9岁男孩高XX死亡。经横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驾驶员刘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XX无责任。经横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车主董某某向死者家属赔付x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停尸费、交通费等。事故处理完毕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出理赔申请,但上诉人拒绝赔偿。另查明,受害人高XX生于X年X月X日,非农业户口。其父高X,生于X年X月X日,其母杨XX,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为x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x元。车主董某某为处理该交通事故,支出尸体处理费2300元;交通费2758元;住宿费4157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佳日汽车公司与上诉人中财保榆阳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及投保单,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作为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对该交通事故的争议焦点是驾驶人员准驾车型不符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情形下,保险人是否赔偿。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投保单所附的格式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本案中,受害人高XX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已经死亡,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且该条应为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第十条关于责任免除的条款,没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这一情形。在双方签订的投保单所附的格式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虽“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作为其免责条款,但在投保单中,并没有反映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给被保险人予以解释、说明的任何内容,保险人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解释、说明的义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本案上诉人所依据的免责条款并未对双方产生任何效力,其所持被上诉人驾驶人准驾车型不符,属无证驾驶,保险人拒绝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被上诉人请求的赔偿项目中,受害人高XX的死亡赔偿金应为x元×20年=x元;丧葬费为x元÷12个月×6个月=x.50元;尸体处理费用为23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可根据实际需要支出费用,酌情赔偿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2000元;对被上诉人请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受害人高XX的被抚养人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不予支持。对被上诉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受害人高XX年仅9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亦无责任,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给受害人亲属的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故对被上诉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酌情赔偿x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某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阳支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榆林市佳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50元、尸体处理费用2300元、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共计x.5元。二、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阳支公司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中财保榆阳支公司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0)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2、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驾驶人是指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受害人高XX不是《交强险条款》第九条中规定的对象,他的赔偿应由致害人承担。该条款不是免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一审法院认定该保险合同有效,那该条款应受法律保护。2、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精神,被上诉人的驾驶员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等同于无证驾驶。依据法律规定和最高某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保险合同约定,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撤销。3、根据《道交法》第十九条、《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相一致,驾驶车辆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保险人在垫付了人身损害的基本抢救费用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4、最高某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X号有关“财产损失”理解的答复,对《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5、一审法院认定该保险合同有效,就应判决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使无证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七款第二项约定“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系责任免除条款,但该条款和《道交法》、《交强险条例》规定相一致,人所共知,不需要告知。

被上诉人榆林市佳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答辩认为:该车辆保险合同是以佳日公司名义投的保,保费是实际车主董某某支付的。投保时,上诉人从未告知过我们还有免责事项,被上诉人在肇事后已支付受害人高x元及其它费用。因为需要支付受害人高XX的赔偿费用,所以卖掉了该肇事车辆,该车保险合同也随车交付了。故被上诉人现无法提供保单原件。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驾驶人准驾车型不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在其承保范围内是否应予理赔。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所以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条款第五条第七项第二款中关于准驾车型不符免责的条款,需要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上诉人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就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而保险合同告知栏中的提示只能证明上诉人对相关条款进行了提示,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已实际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免责条款均不产生效力,且该理赔数额并未超出其保险限额,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中财保榆阳支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5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玉荣

审判员徐晓炯

代理审判员柳强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晓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