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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获嘉县新兴炉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

时间:2003-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获民催字第4号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获民催字第X号

申请人河南省获嘉县新兴炉料厂。

法定代表人毛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获嘉支行职工。

申请人河南省获嘉县新兴炉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6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CB/(略)、出票日期为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票面金额为(略)元、出票人为河南安阳永兴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河南省获嘉县新兴炉料厂、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市水冶支行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获嘉县新兴炉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秦金传

审判员潘贵喜

审判员郭亚花

二OO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贺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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