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X区凯菱电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恒康,佛山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
上诉人佛山市X区凯菱电热材料有限公司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补偿5000元给被上诉人;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X区凯菱电热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X区凯菱电热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生效。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X区凯菱电热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林波
代理审判员周芹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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