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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5日起诉至本院,双方要求本院进行庭前调解,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肖湘杰主持调解,书记员王艳华担任记录,于当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3月24日原武冈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马某花。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相骂打架,2008年6月19日被告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2008年9月23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09年5月8日经双方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离婚,请支持。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3月24日在原武冈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马某花。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相骂打架,2008年9月23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家俱及生产工具,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马某花随被告生活,被告不要求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位于本市稠树塘陆坪村X组房屋一座、一些日用家俱及生产工具归原告所有,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湘杰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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