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1986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王x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王xx,均已成年。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对我不忠实,对子女亦不管不问,我曾多次劝说,被告毫无悔改之意。1993年6月我在被告的逼迫下离开了家,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诸于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某某缺席未答辩。

原告赵某某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及户口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及家庭成员情况;2、禹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虽未进行婚姻登记,已构成事实婚姻;3、孕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未孕;4、原被告婚生子女王xx、王xx出具的证言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支持其母赵某某与其父王某某离婚的事实。5、证人徐xx、王xx当庭证言,证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合,长期分居生活的事实。

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赵某某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证据1、2、3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据效力。证据4与证据5四位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86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但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王xx,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王xx。原告以被告对自己不忠实,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后原告离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三组合柜一套,沙发带条几一套,房屋五间。原告未孕。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相互忠诚,相互信任,珍惜夫妻感情。但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期间原告怀疑被告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产生不信任,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互不联系,不履行夫妻义务,故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赵某某表示自愿放弃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得份额归被告王某某所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赵某某自愿放弃应得份额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本判决发生效力前,原、被告均不得再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康志军

人民陪审员:赵某远

人民陪审员:付进仓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成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