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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纷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冈市人,住(略),身份证:x。

被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纷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戴琳于2009年8月22日主持调解。

原告诉称,2005年2月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此后,原告与被告订婚,原告按风俗习惯给被告聘某乙、聘某甲合计8000余元。2005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武冈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双方前往广东打工。但是打工后不久双方就发生矛盾而分居,至今已达4年之久,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给原告聘某甲、聘某乙等。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是被告并没有欺骗原告。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5年2月6日经人介绍相识,此后,原告与被告订婚,原告按照风俗习惯给付了被告聘某乙、聘某甲。2005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武冈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双方前往广东打工。但是打工后不久双方发生矛盾而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婚生小孩,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肖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曾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肖某某返还聘某甲、聘某乙等钱物。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戴琳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彭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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