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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4月2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1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略)。现在家。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21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汪某某窜至固始县X街道王某某的门面房处,趁其室内无人之机,采取撬锁的手段进入室内,将王某某室内的一台康佳电视机、一台美怡静电扇、一部长虹VCD、一个家福牌高压锅、一个铝盆、两个铝锅及八包猪饲料盗走,盗窃价值1094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秦某某、洪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汪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1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汪某某窜至固始县X街道王某某的门面房处,趁其室内无人之机,采取撬锁的手段进入室内,将王某某室内的一台康佳电视机、一台美怡静电扇、一部长虹VCD、一个家福牌高压锅、一个铝盆、两个铝锅及八包猪饲料盗走,盗窃价值1094元。

另查明,被告人汪某某患有T2DM并发糖尿病、肾病、自主神经病变。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汪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秦××、洪×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另有被告人汪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汪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固始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汪某某患有T2DM并发糖尿病、肾病、自主神经病变。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10年6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袁从兵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齐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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