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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某于2009年9月4日主持了庭前调解.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随即双方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下男孩夏某冬。1997年5月双方在双牌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从2004年开始双方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原告应当给被告适当补偿。

经审查,原、被告于1994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随即双方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下男孩夏某冬。1997年5月双方在双牌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从2004年开始双方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龙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男孩夏某冬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可随时探视,小孩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自愿补偿给被告1.5万元,此款已由被告自愿交给原告作为被告应承担的小孩抚养费;

四、原、被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3.5万元由原告偿还,此款已由原告交付给被告,由被告代为偿还。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夏某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戴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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